许中缘

教授 博士生导师 硕士生导师

所在单位:法学院

职务:院长

学历:博士研究生毕业

性别:男

学位:博士学位

在职信息:在职

毕业院校:中国人民大学

学科:法学

学术荣誉:

2020  当选:  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

曾获荣誉:

2021-10-13  当选:  湖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

2021-10-12  当选:  湖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

湖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

个人简介

许中缘,男,中南大学二级教授,博士生导师,法学院院长,中南大学土地法制研究中心主任,获国务院特殊津贴,国家“万人计划”领军人才等称号。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,吉林大学法学硕士、学士,留学巴黎第十大学、美国圣约翰大学。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,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,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、湖南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,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,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委员,湖南省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,中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,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“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资料整理与比较研究”首席专家。

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交流与项目研究合作过程中,对中国民法的理论体系、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进行研究。提出中国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的中国模式,在民法典编纂中要保持商事规范独特性的理论,研究成果《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》入选2016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。

在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、《中国法学》、《现代法学》、《法商研究》、《法学》、《法律科学》、《清华法学》、《法学评论》、《法学家》、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、《比较法研究》等法律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、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、《经济法学·劳动法学》、《宪法学·行政法学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、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》等全文转载、摘编多达20余篇。出版《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》、《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》、《体系化的民法与法学方法》、《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》、《民法总则原理》(21世纪法学研究生教材)学术专著五部。


荣誉:

      第十五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

       第十三届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

       湖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

       湖南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导师

      中南大学2022年度世纪海翔杰出教师奖(全校唯一)

      中南大学优秀班导师标兵

     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奖

 

专著:

《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》(上、下册)(2017年,人民出版社)

《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》(2010年,法律出版社)

《体系化的民法与法学方法》(2007年,法律出版社)

《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》(第一作者,2019年,中国科学出版社)

《民法总则原理》(第一作者、2012年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)

 

代表性论文:

《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》,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16年第12期;

《论<民法典>功能主义释意模式》,《中国法学》2020年第6期;

《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——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》,《中国法学》2013年第6期;

《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》,《法学评论》2018年第5期;

《禁止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》,《法学》2010年第5期;

《政治性、民族性、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》,《法学家》2018年第6期;

《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——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》,《法学》2019年第4期;

《民法体系视角下<民间借贷规定>第24条的释意——兼论买卖合同担保入民法典》,《中南大学学报》2018年第6期;

《论合同中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》,《法律科学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》2018年第3期;

《“三权分置”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》,《当代法学》2018年第1期;

《我国<民法总则>对民商合一体例的立法创新》,《法学》2017年第7期,;

《德国潘德克吞式<民法总则>之后的人格权法的立法》,《东方法学》2017年第6期;

《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》,《法学评论》2017年第1期;

《论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而非独立性》,《法学》2016年第12期;

《民法典视角下<合同法>第51条的体系解释》,《法学论坛》2016年第5期;

《论法人名誉权、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》,《法学杂志》2016年第4期;

《法释义学视角下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》,《中南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15年第1期;

《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——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》,《法学家》2015年第1期;

《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》,《法学》2014年第7期;

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》,《浙江社会科学》2019年第10期;

《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——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》,《现代法学》2013年第4期;

《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》,《比较法研究》2012年第4期;

《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——再评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第52条第5项》,《法商研究》2011年第1期;

《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——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》,《清华法学》2010年第1期;

《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9年第3期;

《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》,《法学家》2009年第2期;

《法中两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比较研究》,《湖南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09年第6期;

《论不动产征收的司法权介入——兼谈司法权的本质》,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09年第6期;

《论任意性规范——一种比较法的视角》,《政治与法律》2008年第11期,;

《论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——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》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8年第3期;

《论法国公共秩序理论的新发展——兼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》,《当代法学》2008年第2期;

《论法律概念——以民法典体系构成为视角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7年第2期;

《论民法典中法律概念的构建》,《当代法学》2006年第6期;

《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——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》,《法学》2006年第2期;

《论普通法系国家法典的编纂》,《比较法研究》2006年第5期;

《论〈公司法〉第42条但书条款的规范解释》,《现代法学》2021年第2期;


教育经历

[1]   2005.9-2008.7

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学位  |  博士研究生毕业

[2]   2002.9-2005.6

吉林大学 硕士  |  硕士研究生毕业

[3]   1996.9-2000.7

吉林大学 学士  |  大学本科毕业

工作经历

[1]   2013.8-至今

中南大学  |  法学院

其他联系方式

  • [6]  邮箱: